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

一、职工医保门诊特检特治、特殊病种可报销项目:

1.包括CT;2. 磁共振(MRI);3.心脏彩色B超;4. 经颅彩色多普勒血管检查(TCD);5.电子胃镜;6.结肠镜;7.动态心电图;8.高压氧舱;9.体外冲击波碎石; 10.64层及以上螺旋CT冠脉成像;11.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12.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血液透析;(注:64层及以上螺旋CT冠脉成像按50%报销,血液透析按90%报销,其他项目均按70%报销)。

二、医保报销起付线及标准:

项目

第一次住院

第二次住院

第三次住院

西安市辖区

(县)职工

400

300

150

1.职工医保报销起付线

注:①西安市辖区(县)职工医保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第四次及以上住院的,不再设置起付线。

②西安市辖区(县)职工医保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

2.职工医保报销标准

西安市辖区(县)职工   支付标准

医疗费用档次(元)

在职

退休

起付标准以上至1万元

90%

93%

 一万元以上至五万元

95%

95%

五万元以上至最高限额

95%

三、西安市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

(一)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仍按原待遇及支付标准执行。

(二)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医疗费用(含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及生育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等)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1.用人单位按规定足额缴费的,符合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生育的职工,缴费次月可享受以下生育医疗待遇,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 1)门诊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限额补贴,限额补贴标准如下:

产前检查费用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350元。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皮下埋植)术补贴最高不得超过300元;属宫内节育器嵌顿的,计划生育手术补贴标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绝育手术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输卵管或输精管复通手术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500 元。

(2)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列入我市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的生育、生育并发症、异位妊娠等医疗费,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结算管理,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支付待遇,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3)符合国家、省生育政策的未列入生育保险支付项目的,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可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4)住院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及门诊生育医疗费用超过限额部分,可以使用本人或家庭成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

2.随用人单位参保的女职工休产假时,按国家规定(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产假天数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3.公务员与企业职工享受同样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产假期间工资由财政部门按原渠道发放)。

4.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其本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住院费报销及门诊限额补贴待遇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待遇标准与用人单位参保职工一致。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

5.男职工配偶属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再享受女职工住院分娩医疗费限额补贴50%的待遇。

6.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医疗费按原渠道由失业人员生育补助金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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